中煤礦建集團違規遭警告 境外開戶未申請核準手續

2019-08-24 12:36:33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3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宿州匯檢罰〔2019〕1號)顯示,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礦建集團”)存在開立境外存放賬戶時,未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核準手續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九條、《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97〕匯政發字第10號)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之附件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中煤礦建集團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的決定。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中煤礦建集團于1989年6月13日成立,注冊資本8.1億元,為中煤礦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中煤礦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安徽省國資委下屬企業。中煤礦建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趙士兵同時為中煤礦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97〕匯政發字第10號)第七條規定:經外匯局批準后,境內機構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之附件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核準手續: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服務貿易開展情況、擬開戶銀行、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還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內成員企業名單以及境內成員企業同意集中收付的協議;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征詢函》(以下簡稱《征詢函》,見附1),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征詢函》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